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运用安全宣传周、主题日、专题会、研讨班、应用场景展示、竞赛等形式,经常性地对公众以及大数据安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组织开展大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形势政策和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计划,对员工、用户以及本单位的重点部位、重点设施、重点岗位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大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提升大数据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水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