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大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大数据安全防范、保障等资源,建立重点领域工作联动、会商、约谈、通报、巡查和决策咨询等机制,统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