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数据,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