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数据开放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数据,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