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绿化、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