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