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殡葬服务单位拒绝向丧事承办人提供惠民殡葬服务或者巧立名目,误导、强迫丧事承办人接受选择性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责令退还丧事承办人接受选择性服务而多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