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