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丧事承办人及时通知火葬场或者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接运遗体。患有甲类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后,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火葬场或者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及时火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