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七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等内容,纳入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提供服务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明确人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居住人员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