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报酬。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