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