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业主、居住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规划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的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

本规定所称其他管理人,是指除物业服务企业以外,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综合管理服务的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