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的;(二)不公布有关事项的;(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