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