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