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