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照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事故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