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等有关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