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