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