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