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