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