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