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规定地点,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可以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且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