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规定地点,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

的烟花爆竹。

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可以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