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或者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和修复环境卫生设施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