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南明、云岩、观山湖等中心城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