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6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