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