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利用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二)不得泄露保密内容;(三)未经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四)公布、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五)利用档案编写的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应当向档案馆提供样书或者副本;(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