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

(二)不得泄露保密内容;

(三)未经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

(四)公布、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五)利用档案编写的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应当向档案馆提供样书或者副本;

(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