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个人、社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向综合档案馆寄存,综合档案馆也可以征集接收。

寄存档案,应当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