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个人、社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向综合档案馆寄存,综合档案馆也可以征集接收。寄存档案,应当签订合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