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第九条有效人防指挥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修建。人防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筑项目的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