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一)地质、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该建筑首层建设面积的;

(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