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