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列支。
人防公用工程的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从人防工程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负责解决。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计入成本开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