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7层以上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1/2;7层以下的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的距离,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口部应当修建防倒塌棚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