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防工程口部的数量和位置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须用地,保证人防工程道路畅通及修建口部设施。指挥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6%。

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续,由工程建设单位凭规划定点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