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