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