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