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