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