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违反规定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