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