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工作。乡镇广播电视站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本乡镇的广播电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教育、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