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