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设备;对单位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退还,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