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除非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没收设备和经营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