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七条有效广播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损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