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部门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审批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节目或者有线电视节目的农村边远地区,个人可以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