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