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